空南三村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

空南三村第三屆管理委員會100 年 3 月25 日會議完成初審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空南三村第三屆管理委員會100 年 4 月 8 日會議完成二審

 

第一章  總   則

第  一  條 本規則依據規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之。

第  二  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,依據建築使用執造規劃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使用。         

第  三  條 凡本社區之住戶及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繳納管理維護費。

第  四  條 前條所指住戶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有實際居住於本社區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前條所指使用人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房屋之承租人、向管委會或所有權人辦理承租車位之使用人及因洽公、施工、住戶訪客辦理臨時停車之駕駛人。

第  五  條 本社區地下停車場僅供小型汽車及機車停放,車身(含載裝物)高度應低於二公尺,3.5頓(含載重)以上車輛禁止進入。

第  六  條 本社區停車場車位大小定義: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子母車位:因地形關係,該區域前後可同時停放兩部車     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標準車位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一)依建築法規設立,長*寬為2.5M*6M及2.25M*5.75M之車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)車位長*寬為2.25M*5M(含)以上之車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特殊較小車位:車位長*寬小於2.25M*5M之車位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二章 權利義務

 

第  七  條 每ㄧ汽車停車位限停一部汽車,部分車位空間較大可容納二部車停放之空間,規劃為子母車位供住戶使用,但以該車位使用人為同一住戶者之車輛為限,並按第24條之收費標準按月繳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住戶因家中或工作上有兩部以上車輛,需交互使用、停放時,應向管委會申請,經同意後應持管委會發放之車位停車證,始得進入停車場。未辦理登記者視同違規停車。

第  八  條 有事實居住於本社區者得將機車停放於公共用機車專用停車格,限每戶最多登記兩個車位,如停車位不敷使用時,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汽車車位承租人,以機車代步進入本社區地下停車場時,應辦理機車停車證始得進入,並停放於機車專用停車位及繳交機車管理維護費。機車停車位不足社區住戶使用時,得取消其停車證,禁止進入。

第  九  條 汽、機車均應憑管理委員會製發之車輛識別證進入停車場,否則不得進入。識別證不得偽造或複製,每車位發ㄧ張。汽車識別證應置於駕駛座左側上方擋風玻璃上,機車識別證應黏貼於機車正前方明顯處,以利管理人員查驗。

第  十  條 車輛識別證採用定期換發或不定期換發。換證時得同時查驗車輛使用人身分證件及行照,作為停車場管理與收費之依據。

第 十一 條 車位使用人未放置停車證者,視為違規停車,依違規停車辦法處理。

第 十二 條  車位使用人,取得車位使用權或變更時,應附行照影本,向管委會辦理登記並填具管委會制式切結書(格式如附件),取得停車證後始得進入停車場。

第 十三 條 至管委會洽公之車輛,須先向警衛室辦妥臨時停車證,始得進入停車場,停放指定車位。車輛駛離停車場時須經管委會辦公室簽章後,始可免費停車,未經簽章者,按臨時停車收費標準,繳交臨停費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訪客(施工)車輛進入停車場,一律按規定繳交臨停費。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

第 十四 條 停車場之維護與管理,不負財務保管之責,車輛應自行上鎖防盜,貴重物品及易燃物勿留置於車內。   

第 十五 條 停車場內嚴禁洗車、喧吵、亂按喇叭、遊戲、練習開車、長時間暖車、開足引擎或抽菸等危害公共安寧與安全及影響環境衛生之行為。

第 十六 條 停車場只供停放車輛使用,禁止堆放其它物品,經公告勸導後仍未自行移除,一律視同廢棄物強制移除。

第 十七 條 汽機車進出停車場應遵守管理員之指揮管制,並開亮大燈、減速慢行,以策安全。

第 十八 條 停車場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,應無償提供做防空避難之用,或作為住戶緊急集會之場所。

第 十九 條 因洽公、施工、住戶訪客之車輛一律由北車道進出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 收費標準與管理

 

第 二十 條  本社區停車位管理維護費收費標準:

           1.子母車位,每車位每月 4000元整。

           2.自選車位者每車位每月 1500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3.標準車位每車位每月 1000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4.特殊較小車位每車位每月 900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5.機車每部車每月清潔費100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6.汽車臨時停車,應繳交管理維護費,每小時收費20 元,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管理維護費採季繳方式,分別於3、6、9、12月收取下一季費用,並發放下一季停車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收費標準如遇規約修訂時一併修訂。

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車位分配方式以各樓棟垂直下方按戶數分配為原則。

第二十二條 本社區住戶取得車位方式:

  (一)、子母車位:由有需求住戶向管委會登記取得。

 (二)、自選車位:於各棟劃分之車位分配範圍內,向管委會登記取得。住戶自選特殊較小車位者,清潔費降為800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三)、抽籤登記:於各棟劃分分配之車位範圍,由該棟所有權人公開抽籤,取得車位使用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剩餘車位由管委會統一管理使用 。

第二十三條 車位管理方式: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採一戶一車位一車證原則。

      二、住戶分配取得之車位,不限定停放同一車牌之車輛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停放車輛必須持有管委會發放之停車證及遙控器始得進入。

 

第四章  罰 則

 

第二十四條車輛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辦法第20條,經催告通知繳費,仍未按期繳費者,進出停車場之遙控器予以鎖碼。       

第二十五條 如有違規停車,管理委員會得採警告、通知限時駛離、加鎖等方式處理之。

違規停車違規期間按臨時停車計費加一倍收取清潔費。

    經警告、通知限時駛離仍未駛離者,一律上鎖,另加收500元開鎖費。

           為落實有效管理本社區停車場,開鎖費收入之二分之ㄧ為管委會收入,另二分之ㄧ作為舉報人之獎勵金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車輛使用人拒繳相關費用者,除報警處理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
第二十六條本臨時管理辦法,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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